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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83號原 告 董蘭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應繳裁判費新臺幣6,57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