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21號聲 請 人 A01
A02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A03上列聲請人A01、A02、A03與相對人A06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A01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聲請人A02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3,000元,聲請人A03則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75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A01、A02、A03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