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1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12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聲請履行勸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187條第4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