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42號聲 請 人 甲○○上列聲請人聲請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顏惠華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裁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