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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5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5號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 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新臺幣3,000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按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以新臺幣(下同)依下列標準徵收費用:㈠未滿十萬元者,五百元;㈡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一千元;㈢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二千元;㈣一千萬元以上未滿五千萬元者,三千元;㈤五千萬元以上未滿一億元者,四千元;㈥一億元以上者,五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3條定有明文。復按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又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已於民國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於114年1月1日施行。

二、經查,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甲○○請求相對人即反聲請人乙○○給付扶養費,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聲請,因標的金額為1百萬元以上未滿1千萬元,應徵收費用3,000元,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甲○○應繳納上開費用而未據繳納,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命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3-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