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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5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1號聲 請 人 甲○○法定代理人 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丙○○間請求改定監護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