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53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林宏都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減輕或免除贍養費事件,屬因財產權關係為聲請,應以聲請人請求免除對相對人給付贍養費義務之金額計算本件標的價額。查相對人乙○○為民國00年0月0日生,於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時為55歲,依113年全國簡易女性生命表所示,55歲女性平均餘命約為31.29年,因本件贍養費之給付係屬定期給付性質,且請求期間超過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但書規定,應以10年計算相對人請求權利之存續期間,是本件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計算式:60,000元×12月×10年=7,2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款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3,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