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補字第 6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65號聲 請 人 A01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A02上列聲請人A01、A02與相對人A04間請求給付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等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A01、A02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聲請人A01係請求相對人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按月給付其扶養費新臺幣(下同)20,000元至成年為止,因聲請人A01為00年0月00日生之人,於117年5月25日成年,此部分價額為640,000元;聲請人A02則請求相對人給付2,400,000元,故上開請求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第2項、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及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聲請人A01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1,500元,聲請人A02則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3,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A02、A01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等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許哲萍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