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81號原 告 盧彥佑訴訟代理人 陳韋誠律師
黃大中律師郭乃瑜律師前原告與被告邱琡涵間債務人異議之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72,1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2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