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補字第98號聲 請 人 甲○○代 理 人 蔡宜呈律師上列聲請人請求相對人乙○○、丙○○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2,23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聲請費用1,500元,聲請人已繳納1,000元,尚不足5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貽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