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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家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丙○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原告雖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惟查原告訴請被告按月給付至少25,000元,係屬定期給付性質,且請求期間逾10年,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自應以10年計算原告請求權利之存續期間,故訴訟標的價額至少為3,000,000元(計算式:25,000元×12月×10年=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600元,原告僅繳納1,500元,尚不足35,1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1項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姝妤

裁判案由:履行協議等
裁判日期:2026-0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