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訴更一字第1號原 告 甲○○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復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4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3日內補正,嗣原告於115年3月12日具狀陳報其已於115年3月11日領取裁定,有原告之陳報狀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狀況查詢表單附卷可稽,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姝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