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訴字第1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OO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離婚協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0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