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家訴字第6號上訴人即被 告 甲○○即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履行離婚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9,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