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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小上字第 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30號上 訴 人 匯旺不動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仲恆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奕均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4月7日本院新市簡易庭115年度新小字第4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惟上訴人僅繳納1,500元,尚不足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張麗娟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吳姿誼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