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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小上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小上字第48號上 訴 人 蔡易樺被 上 訴人 南臺學校財團法人南臺科技大學法定代理人 黃能富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5月12日本院臺南簡易庭115年度南小字第27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新臺幣2,250元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提起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並應於上訴狀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第436條之25分別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而判決有同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對於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如依民事訴訟法第468條規定,以小額程序第一審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有具體之指摘,並揭示該法規之條項或其內容;如以民事訴訟法第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揭示合於該條款之事實。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規定,第469條第6款之判決不備理由或理由矛盾之當然違背法令於小額事件之上訴程序並不準用。是於小額事件中所謂違背法令,並不包含認定事實錯誤、取捨證據不當或就當事人提出之事實或證據疏於調查或漏未斟酌之判決不備理由情形。而上訴不合法者,依同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71條第1項、第444條第1項規定,法院毋庸命其補正,應逕以裁定駁回之。

二、上訴意旨略以:㈠被上訴人雖主張對實際授課者不知情,然依其所提出之授課

紀錄及相關資料,均可見上訴人長期於校内公開授課,並非秘密或短暫代課情形,且於授課期間,⑴所有協同授課課程均於正式課堂時段進行,課堂教師亦在場、⑵為協同授課,申請之校内教師理應已知悉協同講師資料、⑶課前尚有教師公開介紹上訴人授課、⑷被上訴人均有拍照紀錄,益見上訴人之實際授課情形,於校内並非隱密狀態,反足證被上訴人對上訴人長期授課情形知悉甚明,原審判決顯有認定事實之違誤。

㈡原審判決附表編號⒍資料庫應用課程之授課老師為系主任施武

榮,名義業師為李孟靜或林碧玉(女性),然實際授課者為上訴人(男性),兩者外觀顯然不同,並非得以長期秘密冒名而無人察覺之情形;且施武榮親自參與課程,於課堂現場仍安排、介紹並進行課程,益證被上訴人相關人員對實際授課情形早已知悉並長期容許。

㈢被上訴人既知悉並長期默許、容任上訴人之授課安排,且學

生確有接受課程、被上訴人亦已獲得教學利益,即難認上訴人構成無法律上原因受有利益,則被上訴人主張其係因錯誤認知而支付報酬,顯與事實不符,原審判決逕認上訴人屬「無法律原因受領利益」,尚有再行斜酌餘地。

㈣縱被上訴人認為上訴人違法代課或欺罔聘任,其實質係基於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關係,自應適用民法侵權行為短期時效規定,而非藉由不當得利名義規避時效限制。原審判決未詳加審認,亦有未洽。

㈤並聲明:⑴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⑵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三、本件被上訴人於原審請求上訴人給付93,840元,為請求給付金錢之訴,且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規定,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則依前開說明,上訴人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由不得提起上訴,且上訴理由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始符合上訴程式。惟審酌前開上訴理由,上訴人乃就原判決認定事實之當否加以爭執,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違反之法令條項及究竟違背何種內容之證據法則,即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所違背法則之旨趣或內容,依前開說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難謂已對原判決有何違背法令之處為具體之指摘,其上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末按於小額訴訟之上訴程序,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時,應確定其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準用同法第436條之19第1項規定甚明。本件上訴人之上訴既經駁回,第二審訴訟費用即裁判費新臺幣2,250元,應由上訴人負擔,爰併予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1項、第2項、第444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王淑惠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