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24號原 告 文貴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 曾文貴上列原告與被告旲大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69,24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1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上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