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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建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36號原 告 創凡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奇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尾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洛克空間設計開發有限公司、蔡尚倫發支付命令,惟被告2人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2,465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9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444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尾款
裁判日期:2026-0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