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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建字第 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44號原 告 祐東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譯丹訴訟代理人 翁偉倫律師

顏芷綾律師張家維律師被 告 揚名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淑萍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異議狀併送原告),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7萬159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168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萬11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即駁回原告之訴。(本件已定期審理,如原告未遵期繳納,將裁定駁回訴訟並通知取消庭期)

二、如原告遵期繳費續行訴訟,請兩造於115年5月15日前具狀陳報是否同意由本院於開庭前為兩造調解(調解時間另行通知),以利早日妥善解決糾紛。

三、請被告於115年5月29日前提出答辯狀(分列不爭執事項、爭執事項,及就爭執事項答辯理由,並須記載連絡電話),書狀及附屬文件於提出於本院外,全部影本請直接送達於原告訴訟代理人(律師)。

四、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26-04-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