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54號原 告 千順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潘裕隆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全勤能源科技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94,66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6,9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85,91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繳上揭裁判費,即駁回其訴。
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