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57號原 告 梁智楓被 告 施俊安原告因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曾聲請對被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1,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43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1,943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培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