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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建字第 5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58號原 告 梁智楓上列原告與被告華振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溢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81,8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443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21,9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裁判日期:2026-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