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77號原 告 瑋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宗駿
一、上列原告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因原告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依法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19條參照)。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6,991,47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3,4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82,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芳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