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78號原 告 宏佳展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修倫訴訟代理人 張格明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鄭青河即青河土木包工業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新臺幣)13,785元。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該修正理由業已敘明以一訴附帶請求其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經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1,050,000元,及自民國115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利息應計算至起訴前1日即115年7月22日止,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57,048元【計算式:1,050,000元+7,048元(利息部分計算式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02元,扣除原告前繳13,785元,尚應補繳1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田玉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紹齊附表:
編號 類型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應付金額 (元以下四捨五入) 1 利息 1,050,000元 115年6月4日 115年7月22日 5% 7,04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