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建字第 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建字第9號原 告 森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東洪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律師

吳昀宸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日晨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原告以本件支付命令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635萬4096元,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3635萬4096元,應繳裁判費35萬46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4萬99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佳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蓁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裁判日期:2026-0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