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21號抗 告 人 弘州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亭宇相 對 人 劉碧靜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3日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214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抗告駁回。
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弘州營造有限公司就本件本票之債務,已向相對人劉碧靜清償完畢,相對人未察,逕向本院聲請裁定該本票強制執行,顯有違誤,爰依法起抗告,請求廢棄本院115年度司票字第2145號裁定(下稱原裁定)等語。
二、按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票據法第123條定有明文。又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6年度台抗字第714號、57年度台抗字第76號裁定意旨參照)。質言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屬非訟事件裁定,為裁定之法院僅就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無從審酌屬於實體上法律關係之事由,並抗告法院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亦應僅就形式審查,不得審酌抗告人關於實體事項之抗辯事由。
三、經查,相對人主張其執有抗告人簽發如附表所示免除作成拒絕證書之本票共18紙,詎相對人提示後,未獲付款,爰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裁定許可強制執行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本票為證,觀諸系爭本票之應記載事項均記載齊備,並無票據無效之情形存在,是原審依相對人所提出之系爭本票為形式上之審查,而據以准許強制執行,依前揭說明,即無不合。至抗告意旨均屬實體上法律關係之爭執,自應由抗告人另行提起訴訟,以資解決,並非本件非訟程序所得審究。從而,抗告人執上開理由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按非訟事件程序費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聲請人負擔;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訴訟費用,由敗訴之當事人負擔,民事訴訟法第78條亦有規定。本件抗告業經駁回,自應由抗告人負擔本件非訟事件程序費用(即抗告費)1,500元。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9條第1項、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僅得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提起再抗告;如提再抗告,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及委任律師或具有律師資格之人之委任狀;委任有律師資格者,另應附具律師資格相關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靜茹附表編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到期日 提示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新臺幣) 001 115年5月24日 3,000,000元 未載 115年6月17日 本裁定送達翌日 CH0000000 002 115年5月24日 2,000,000元 未載 115年6月17日 本裁定送達翌日 CH0000000 003 115年5月24日 5,000,000元 未載 115年6月17日 本裁定送達翌日 CH0000000 004 115年5月24日 5,000,000元 未載 115年6月17日 本裁定送達翌日 CH0000000 005 115年5月24日 2,000,000元 未載 115年6月17日 本裁定送達翌日 CH0000000 006 115年5月24日 1,000,000元 未載 115年6月17日 本裁定送達翌日 CH0000000 007 115年5月24日 2,000,000元 未載 115年6月17日 本裁定送達翌日 CH0000000 008 115年5月24日 5,000,000元 未載 115年6月17日 本裁定送達翌日 CH0000000 009 115年5月24日 5,000,000元 未載 115年6月17日 本裁定送達翌日 CH0000000 010 115年5月24日 1,000,000元 未載 115年6月17日 本裁定送達翌日 CH0000000 011 115年5月24日 5,000,000元 未載 115年6月17日 本裁定送達翌日 CH0000000 012 115年5月24日 5,000,000元 未載 115年6月17日 本裁定送達翌日 CH0000000 013 115年5月24日 2,108,000元 未載 115年6月17日 本裁定送達翌日 CH0000000 014 115年5月24日 2,000,000元 未載 115年6月17日 本裁定送達翌日 CH0000000 015 115年5月24日 500,000元 未載 115年6月17日 本裁定送達翌日 CH0000000 016 115年5月24日 500,000元 未載 115年6月17日 本裁定送達翌日 CH0000000 017 115年5月24日 1,000,000元 未載 115年6月17日 本裁定送達翌日 CH0000000 018 115年6月16日 1,257,642元 115年6月16日 115年6月17日 本裁定送達翌日 CH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