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100號聲 請 人 莊慶榮相 對 人 曾子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100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勞工或其遺屬因職業災害提起勞動訴訟,法院應依其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其受僱於相對人,於出差途中因過勞致生腦梗塞、急性呼吸衰竭,核屬職業災害,因而向本院提起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勞動訴訟(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100號),並提出診斷證明書等件為證。依聲請人起訴所主張之事實及所提證據,尚須經法院調查證據及辯論後,始能判斷其請求有無理由,揆諸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