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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38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38號聲 請 人 BONSOL FRANCIS OCAMPO(中文姓名:法藍)

BATTAD JEFFREY TAMAYAO(中文姓名:巴塔)

ESCAMELLAS JORDAN PEREZ(中文姓名:培瑞)

LLARENA JERICHO CASTILLO(中文姓名:杰立)

LIZCARRA RAFFY YABOT(中文姓名:拉斐)

LEYBA JOEL CARANDANG(中文姓名:明軍)

MEJAS BENJOR BERADOR(中文姓名:班喬)

ARELLANO MELANIE CANNING(中文姓名:美拉妮)

ORIGEN NERIE LALOMA(中文姓名:尼力)

MICMIC RAMIL NINTO(中文姓名:拉密)

GAFFUD JANSEN RENZ MANUEL(中文姓名:詹生)

NGUYEN THI HIEN(中文姓名:阮氏賢)

VU THI HA(中文姓名:武氏河)

NGUYEN VAN HOA(中文姓名:阮文和)上14人共同代 理 人 楊汶斌 律師相 對 人 興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誠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由王誠斌為相對人興斌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依上開規定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5條第1項、第2項及第178條之規定自明。

二、查,相對人業已解散,有相對人之變更登記表影本1份在卷可按;原法定代理人王誠斌之代理權業已消滅。茲因當事人均不聲明承受訴訟,爰依職權命相對人之清算人王誠斌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伍逸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