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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5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56號聲 請 人 鄭凱昀相 對 人 鄭金榮

鄭𦭳瑄鄭明榮鄭家鳳鄭勝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贈與關係存在事件,因聲請人生活困難無積蓄,且聲請人對前雇主提起本院112年度勞訴字第93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聲請人於該案訴訟及醫療期間無法工作,目前無力負擔訴訟費用,而本件確認贈與關係存在事件物證齊全,非他造所能否認,聲請人必有勝訴之望,爰依法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第109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所謂釋明,即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聲請之事由真實,民事訴訟法第284條規定亦有明文。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固提出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民國114年4月28日函文、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行政契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下稱法扶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戶籍謄本、聲請人母親之低收入戶證明書、三商美邦人壽投保證明、國泰人壽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等件為證。然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4年4月28日函文、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行政契約、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下稱法扶台南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僅能得知聲請人前經勞動部勞工保險局核定為職業傷病,且聲請人有對前雇主提起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訴訟,並因另案提起分割遺產訴訟,經法扶台南分會准予扶助(扶助種類:法律文件撰擬)在案;至戶籍謄本、聲請人母親之低收入戶證明書、三商美邦人壽投保證明、國泰人壽保單帳戶價值一覽表並未能反映聲請人整體真實財產及收入狀況,均難據此認定聲請人已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致無資力支出本件訴訟費用。況依聲請人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示,聲請人名下不動產共5筆,於114年之財產總額為新臺幣3,502,474元,尚難認聲請人為無資力之人。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葵樺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