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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8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84號聲 請 人 武思矛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握咔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補字第79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生活困難,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爰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本文、第109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又所謂釋明,即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使法院信其聲請之事由真實,民事訴訟法第284條亦有明文。是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所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最高法院111年度台抗字第26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為釋明,是聲請人所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佩諭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0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