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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救字第 9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救字第93號聲 請 人 邱曉芬代 理 人 陳欣怡律師(法扶律師)相 對 人 敏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君瑋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115年度勞專調字第97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法律扶助法第63條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於本院115年度勞專調字第97號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主張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審核准予全部扶助在案等情,已提出該會台南分會准予扶助證明書(全部扶助)以為釋明,復核其訴訟非顯無理由,是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陳筠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惠萍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裁判日期:2026-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