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4號聲 請 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法定代理人 郭乃文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博愛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選任臨時董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理由欄二、所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定有明文。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財團法人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董事,並指定其中一人為臨時董事長,代行董事會及董事長之職權;但不得為不利於財團法人之行為;法院得按代行事務性質、繁簡、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財務狀況及其他情形,命財團法人酌給臨時董事相當報酬;其數額由法院徵詢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意見後定之,財團法人法第47條第2項、第7項亦有明文。臨時董事之報酬本應由財團法人負擔,惟財團法人如已無財產可供給付報酬,法院得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預納,並於聲請人不預納時,拒絕其聲請。
二、聲請人應具狀補正:㈠相對人之捐助章程。
㈡相對人第2屆董事長陳昭峰之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
㈢聲請人114年4月9日南市社助字第1140507897號函及114年10月22日南市社助字第1141373021號函之送達證明。
㈣推薦有意願擔任相對人臨時董事之人選,並請被推薦之人選
出具願意擔任臨時董事之書面及記載聯絡方式(電話及地址)。
㈤如無法提出或本院如審酌需委任專業人士(律師、會計師等
)為臨時董事,依法應給付報酬時,相對人目前名下有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並檢附相關證明。
㈥倘本院認相對人目前名下並無可供即時換價之財產,聲請人是否願意預納臨時董事之報酬。
三、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