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號聲 請 人 陳慶飛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陳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陳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章程第五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陳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陳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於民國99年10月26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應業務需要,經第5屆第8次董事會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為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陳堅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新舊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第5屆第8次董事會議記錄、法人登記證書各1份為證(本院卷第15至43頁),堪信為真實。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而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亦以114年12月31日南市社助字第1141777490號函同意備查該財團法人變更捐助章程,有上開同意備查函(本院卷第13頁)在卷可稽,聲請人聲請變更捐助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附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五條 本會置董事十五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應聘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第五條 本會置董事十一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提名應聘之候選人,以無記名連記法票選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