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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10號聲 請 人 黃德成代 理 人 吳蓓靜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林澄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六條、第七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內容」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私立林澄輝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下稱系爭財團法人)之董事長,系爭財團法人於民國91年1月9日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於91年1月29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因應業務需要,經114年11月27日第八屆第12次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暨組織章程如附表「修訂後條文內容」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變更前之系爭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第8屆第12次董事會議紀錄、變更後之系爭財團法人捐助暨組織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等影本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實。又系爭財團法人將變更後之捐助暨組織章程檢送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社會局後,業經該局同意辦理,有臺南市政府社會局115年1月20日南市社助字第1150111393號函文影本1份在卷足據,應認已合於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暨組織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附表:

原條文內容 修訂後條文內容 第六條:本會置董事十五人,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遴選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内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以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第六條:本會置董事十七人 ,第一屆董事由捐助人聘任之,其後每屆之董事由當屆董事就熱心公益人士共同遴選之,但主要捐贈人及各該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内之親屬擔任董事,其人數以不得超過全體董事人數三分之一。 第七條:本會董事為無給職 ,任期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如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第七條:本會董事為無給職,任期四年,期滿連任之董事,不得逾改選董事總人數五分之四,單一性別總額不低於三分之一。如在任期内因故出缺時,由董事遴聘之,惟其任期以補足原任董事之任期為限。

裁判日期:2026-0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