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28號聲 請 人 蘇慧貞
住同上(南臺學校財團法人董事會辦公室)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南臺學校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南臺學校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南臺學校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58年7月14日報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並領有本院發給之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應業務需要,於115年8月5日經第17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修定捐助章程(下稱系爭章程)如附件「條文修正對照表」之「修正後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經教育部115年8月24日臺教技
(二)字第1150085148號函同意核定,業據其提出教育部函、變更章程條文修正對照表、新舊章程正本、法人登記證書、115年8月5日第17屆第5次董事會會議記錄在卷可稽。本院審酌聲請人核准變更之捐助章程內容,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等情,認聲請人聲請變更系爭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柯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冠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