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2號聲 請 人 黃蘭君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黃朝琴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黃朝琴獎學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黃朝琴獎學基金會(下稱黃朝琴基金會)董事長,黃朝琴基金會於民國60年1月26日經臺南縣政府社會局核准設立,設立登記日期為62年2月3日,並經本院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茲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於114年11月26日第4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114年11月26日第4屆第1次董事會會議記錄、變更章程條文對照表、新、舊捐助章程等件為憑,堪信為真實。又黃朝琴基金會捐助章程修正為如附件對照表所示,核與其捐助章程之設立目的與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主管機關即臺南市政府社會局亦以114年12月24日南市教社字第1141769217號函表示許可辦理,有該函在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