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22號聲 請 人 曾正義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西來庵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西來庵捐助章程第7條、第12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正後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此為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西來庵
之董事,因應業務需要,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第7條、第12條業經董事會於民國115年6年5日決議修正如附表所示,爰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台灣省台南市西來庵之法人登記證書、捐助章程、115年6年5日之董事會會議紀錄及會議簽到簿為證,堪信為真。又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上開條文之變更並經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民政局以115年6月12日南市民宗字第1150947399號函同意備查在案,有上開函文在卷可參,應認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之規定,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是聲請人聲請變更組織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廖庭瑜附表 原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7條 本法人之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由董事會決定之。 第7條 本法人之業務、財務等一切事務由董事會決定之。 董事會得依本章程第3條設立宗旨之精神,設立西來庵文化、文教等分會,其名稱、成員及組織架構須先經董事會會議決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設立,其成員亦得本法人董事(長)兼任,任期同董事會,董事(含兼任)均為無給職。 第12條 董事會之職權: 一、經費之籌劃及預算、決算之審核。 二、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兩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經報請主管關許可後向法院聲辦變更登記。 三、基金、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四、目的事業之變更。 五、章程變更之擬議及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第12條 董事會之職權: 一、經費之籌劃及預算、決算之審核。 二、董事會應在當屆董事任期屆滿兩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經報請主管關許可後向法院聲辦變更登記。 三、基金、財產之管理、運用及處分。 四、目的事業之變更。 五、章程變更之擬議及其他有關重大業務之決議事項。 六、審核本法人信徒之加入及除名,並報主管機關備查後為本法人信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