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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法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7號聲 請 人 李全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南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南瀛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南瀛文教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5年8月28日經臺南縣政府核准設立,並聲請本院准予登記(登記簿第22冊、第3頁、第332號),發給法人登記證書在案,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第6屆第1次決議修訂組織章程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本院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本院之判斷: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財團法人南瀛文教基金會變更前捐助章程、變更後捐助章程、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資料、董事會會議紀錄、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1月7日函文、法人登記證書、建物登記謄本暨借用同意書為證,堪信為真。又該財團法人變更後之組織章程,業經臺南市政府文化局同意備查,有上開函文、該局115年2月4日函文在卷可據,應認已符合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規定。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係為符財團法人法之規定,並維持其財團之目的,核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盧亨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彭蜀方附表修正前條文 修正後條文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台南縣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組織之訂定名為「財團法人南瀛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一條 本基金會依照民法暨台南市教育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自治條例組織之訂定名為「財團法人南瀛藝術文教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區○○里000號。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於(臺南)市設置分事務所。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台南市○區○○路00號9樓。並得視業務需要,經主管機關許可後,於(臺南)市設置分事務所。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三年,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第七條 本會董事任期每屆四年,董事在任期中因故出缺,董事會得另行選聘適當人員補足原任期。每屆董事任期屆滿前一個月,董事會應召集會議,改選聘下屆董事。新舊任董事,應按期辦理交接。

裁判日期:2026-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