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8號聲 請 人 李貞賦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成大附工校友希望工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新舊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為財團法人成大附工校友希望工程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成大附工校友希望工程文教基金會於民國84年11月16日報經臺南市政府核准設立,並領有本院發給之法人登記證書。茲因財團法人成大附工校友希望工程文教基金會業經114年11月8日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下稱系爭章程)如附件「新舊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欄所示,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規定,聲請准予變更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變更前之財團法人成大附工校友希望工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第9屆第9次董事會議紀錄、變更後之財團法人成大附工校友希望工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捐助章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對照表等影本各1份為證,應堪信為實在。又財團法人成大附工校友希望工程文教基金會將變更後之財團法人成大附工校友希望工程文教基金會捐助章程檢送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後,業經臺南市政府教育局同意辦理,有臺南市政府教育局115年1月12日南市教社字第1150081086號函文影本1份在卷足據,應認已合於非訟事件法第62條本文規定,本院自毋庸再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本院審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財團法人之設立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認其聲請變更福利基金捐助辦法暨組織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