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法字第9號聲 請 人 蘇重仁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南市基督教青年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
金會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財團法人台南市基督教青年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捐助暨組織章程第六條、第十條准予變更如附表「修訂後條文內容」欄所示之內容。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市基督教青年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之董事長,財團法人台南市基督教青年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於民國75年7月4日經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核准設立,並經本院於113年12月6日核發法人登記證書,因應業務需要,調整董事會組成人數、召集及出席方法,爰依民法第62條、第63條之規定聲請為必要處分,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其為財團法人台南市基督教青年會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董事長,為因應業務需要,經第13屆第31次董事會決議修訂原捐助暨組織章程合計2條,修訂內容如附表「修訂後條文內容」欄所示等語,並提出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會議紀錄(含簽到表)、修訂前、後捐助暨組織章程影本、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為證,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條文內容,主要係就董事會組成人數、召集、出席方式為修正,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且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須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紀媛附表:
原條文內容 修訂後條文內容 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五人,第一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 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六條:本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第一屆董事由創設人遴聘社會賢達熱心社會福利人士擔任之。 但主要捐助人及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親屬不得超過三分之一。 第十條:本會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用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表之,但每一董事以代表一人為限,其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第十條:本會董事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如董事長認有必要或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之提議,得召開臨時會議,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會議時,得用書面委託其他董事代表之,但每一董事以代表一人為限,其代表人數不得超過會議出席人數三分之一。 遇特殊情況時,會議得以全體視訊會議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方式召集之。董事以視訊會議出席,視同親自出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