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全字第18號聲 請 人 盧承靖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保全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生活開支、信用卡消費及房屋貸款等需求,向各金融機構申辦信用卡及貸款而積欠債務,嗣因經濟狀況惡化,致無力清償債務,現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前置調解,惟聲請人向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遠雄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之保險契約債權,先後遭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聲請強制執行,為維持債權人間受償之公平性,爰依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聲請保全處分,請求裁定停止本院115年度司執字第43240、57485號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等語。
二、按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裁定前,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為下列保全處分:㈠債務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㈡債務人履行債務及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行使債權之限制。㈢對於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程序之停止。㈣受益人或轉得人財產之保全處分。㈤其他必要之保全處分,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參其立法目的係為防杜債務人財產減少,維持債權人間之公平受償,並使債務人有重建更生之機會所設,故保全處分具有從屬性,於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事件繫屬於法院前,債務人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保全處分。
三、經查,聲請人雖已向本院聲請前置調解,並經本院以115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427號受理,惟尚無聲請更生或清算之案件繫屬於本院,此有索引卡查詢資料、索引卡查詢證明附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及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保全處分時,既無聲請更生或清算之案件繫屬於本院,則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自無清算或更生事件可從屬,亦無消債條例第1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本件保全處分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姿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