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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52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洪聖菊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政良附件:

一、請債務人繳納更生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

二、請債務人補提「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義」出具之自民國114年6月起至115年3月止之薪資證明文件(需包含每月強制扣薪金額、實領金額各為若干元)。

三、請債務人釋明名下有無保險契約?如有,請提出保險契約,並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之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四、請債務人補提名下所有車牌號碼000-000機車之行車執照影本。

五、請債務人陳明每月個人生活必要費用「總額」為若干元?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