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75號債 務 人 潘麗虹代 理 人 王舒蔓律師(法扶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潘麗虹自民國115年7月9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為未從事營業之一般消費者,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246,587元,為清理債務,於民國115年1月19日向本院聲請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元大銀行)及一般債權人進行前置調解,元大銀行雖提出「分180期、0利率,每月繳款5,500元」之還款方案,惟因債務人無力負擔上開還款方案,致調解不成立,債務人所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0,000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因現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形,為此,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二、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2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本件債務人為一般消費者,未從事營業活動,積欠之無擔保
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含利息、違約金)合計為4,149,231元(如附表所示),債務人為清理債務,前曾向本院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5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54號受理,惟調解不成立,債務人未曾經法院宣告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亦未曾依消債條例或破產法之規定而受刑之宣告等情,業經債務人陳明在卷,此有債務人提出之債權人清冊、本院調解不成立證明書、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債權人清冊、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及各債權人陳報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8至20、23、31至43、103至167、197至211、223至241、251至263頁),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是債務人前經本院債務清理調解不成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尚未逾12,000,000元之事實,堪可認定。㈡債務人之財產狀況:
債務人主張有投保全球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全球人壽)壽險3張,保單解約金合計為41,074元,另有存款餘額47元,此外別無其他財產等語,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全球人壽保單投保證明為證(本院卷第29、193至194、215至221頁),堪予採信。
㈢債務人之收入狀況:
債務人主張在燕生企業社擔任作業員,自114年9月至115年4月之實領薪資合計為190,676元【計算式:18,570元×3(114年9至11月)+20,070元(114年12月)+23,744元(115年1月)+28,259元(115年2月)+30,204元(115年3月)+32,689元(115年4月)=190,676元】,114年9月至115年2月並遭法院扣押薪資合計53,160元【計算式:8,860元×6月=53,160元】,且未領取其他政府之津貼或補助等語,業據其提出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袋、服務證明書、收入切結書、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為證(本院卷第25至27、45至47、185至194頁),並有本院依職權查詢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受補助人資料附卷可查(本院卷第77頁)。而債務人之全部財產及薪資為所有債權之總擔保,是於債務人薪資遭法院強制扣款之情形下,應還原債務人原有總資力後始能正確反應及評估債務人之清償能力,是債務人之實領薪資加計法院強制扣薪金額後,每月平均薪資應為30,480元【計算式:[190,676元(實領薪資)+53,160元(扣押薪資)]÷8≒30,480元,元以下4捨5入,下同】。此外,查無其他證據資料證明債務人尚有其主張收入以外之所得。從而,本院認以每月收入30,480元作為債務人清償債務能力之基準,應屬合理。
㈣債務人之必要支出:
⒈按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時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表明每月必要支出之數額,與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規定之認定標準相符者,毋庸記載原因、種類及提出證明文件,消債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第2項及消債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之1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行政院衛生福利部公告臺南市115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5,515元之1.2倍為18,618元,故債務人主張以每月18,618元作為最低生活費用,自屬適當。
⒉次按受扶養權利者,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
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時,應依左列順序定其履行義務之人:一、直系血親卑親屬;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其親等同一時,應各依其經濟能力,分擔義務,民法第1115條第1項第1款、第3項、第1117條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債務人主張須扶養其母親潘王寶玉,扣除潘王寶玉每月領取之國民年金老年年金5,535元後,每月尚須支出扶養費4,000元等語。查,潘王寶玉於00年0月生,現年71歲,113至114年均無報稅所得,每月領有國民年金老年年金5,535元,名下有存款餘額866,606元等情,有潘王寶玉戶籍謄本、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113、114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本院依職權查詢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受補助人資料、國民年金查詢結果、E化勞保WebIR系統查詢結果在卷可佐(本院卷第53、77至91、173至183頁),堪認潘王寶玉已屆法定退休年齡,每月雖領有國民年金老年年金5,535元,及尚有存款866,606元,惟數額不足供其維持生活至平均餘命(依內政部統計處公布之113年簡易生命表,71歲之臺南市女性尚有16.18年之平均餘命)為止,有受債務人扶養之權利及必要,而扶養費應以債務人應負擔扶養義務比例認定,又潘王寶玉之扶養義務人除債務人外,尚有債務人之兄弟姊妹即潘振旺、潘貴玟、潘唐洲等3人,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潘王寶玉之戶政役資訊網站查詢一親等關聯資料附卷可查(本院卷第249至250頁),依上開規定,其等與債務人共同對潘王寶玉負扶養義務,是債務人應負擔之比例為4分之1,再參照前述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之數額,債務人支出扶養費之數額應以3,271元【計算式:[18,618元(潘王寶玉每月扶養費用)-5,535元(國民年金老年年金)]÷4人≒3,271元】為合理,債務人主張每月支出扶養費用逾上開範圍之部分,未提出相關資料為佐,尚非可採。從而,本件債務人每月必要支出總額應為21,889元【計算式:18,618元(債務人之生活費用)+3,271元(潘王寶玉之扶養費)=21,889元】。
㈤基上,債務人名下財產合計為41,121元【計算式:47元(存款
)+41,074元(保單解約金)=41,121元】,與債務總額4,149,231元差距懸殊,且其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僅餘8,591元【計算式:30,480元-21,889元=8,591元】可供清償債務,已不足支付如附表編號1、2、7、9、11所示之債權人於本件審理程序中提出同意債務人分期給付,每月應繳款金額合計為26,401元【計算式:18,539元(元大銀行)+2,520元(板信銀行)+2,920元(中國信託銀行)+1,562元(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860元(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26,401元】之還款方案,遑論債務人尚積欠如附表所示其他債權人之債務未清償。是以,本院審酌債務人上開財產、收支及所負債務金額等一切情狀,認債務人確已達不能清償債務之程度,而有藉助更生制度調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而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依債務人財產、收入及必要生活支出等情形,確已不能清償債務,且其僅為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積欠無擔保及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0,000元,亦曾踐行前置調解程序而調解不成立,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復無消債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規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則債務人聲請更生,核屬有據,應予准許,並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程序,爰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姿誼附表:(幣別:新臺幣)編號 債權人 債權金額(含利息、違約金) 分期付款方案 備註 1 元大銀行 1,331,784元 72期、0利率 每月還款18,539元 最大債權銀行 2 板信銀行 181,415元 72期、0利率 每月還款2,520元 3 華南銀行 346,224元 未同意分期清償 4 台新銀行 925,231元 未同意分期清償 5 玉山銀行 527,883元 未同意分期清償 6 兆豐銀行 215,550元 未同意分期清償 7 中國信託銀行 175,324元 60期、0利率 每月還款2,920元 8 摩根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28,089元 未同意分期清償 9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12,460元 72期、0利率 每月還款1,562元 10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70,000元 未同意分期清償 11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61,943元 72期、0利率 每月還款860元 12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173,328元 未同意分期清償 合計:4,149,23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