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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7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77號債 務 人 鄭朝雄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駁回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復有明文。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依消債條例第9條之規定,雖有依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基於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用、工作之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之理,且參諸同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之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之情形,有礙法院關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毀諾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院自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又更生程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同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依消債條例向本院聲請更生,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27日命聲請人於文到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列事項,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該函文已於115年5月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9頁)。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完全,堪認聲請人聲請更生與法定程式未合,揆諸上開規定,聲請人本件更生之聲請即應予駁回。

三、至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1條之1雖規定法院就更生或清算之聲請為駁回裁定前,應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惟其立法理由係為保障更生或清算聲請程序債務人之聽審請求權,而使債務人有到場陳述意見之機會。然應認此聽審請求權乃為法院對於聲請人於充分提出其聲請所據之主張及事證後,經審核後仍然認為應予駁回時,應通知其到場陳述意見,此觀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及第11條之1規定自明。依上開說明,聲請人既未依限補正,其聲請更生即不合法定程式要件,應予駁回,尚無通知聲請人到場陳述意見之必要,附此敘明。

四、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李姝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鈞雅附表:

一、請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及債權人清冊。

二、請提出最近6個月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各月薪資證明文件(包含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紅利、加班費、津貼、加給等)在職證明或薪資轉帳帳戶存摺影本(須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函送達日止),並請說明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若無請出切結書以資證明。

三、請說明除了固定薪資收入45,000元外有無其他兼職收入?如有,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話或收入切結書等。

四、請說明受扶養人鄭義仁、鄭捷予有何受扶養之必要?是否有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 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是否協助分擔扶養費? 倘扶養費係由聲請人全額支出,則應補充說明其他應分擔扶養義務之人不分擔扶養費之理由為何?

五、本人及受扶養人鄭義仁、鄭捷予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租屋補助、老人年金、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等)。

六、現居房屋歸屬何人?是否有租賃情事?如有,請提出租賃契約書(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及聲請前2年迄今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若為匯款繳付,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表等資料)及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並請說明該房屋坪數大小、現共同居住之人,若與他人共居該處並陳報其與聲請人之關係,有無分擔租金。

七、請提出聲請人之112年度至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八、請聲請人提供22位民間借貸之債權人(即小伍、小劉、阿哲、古林、潘軒、阿騰、高傑、子義、阿碩、博士、思源、李專員、小安、清發、阿明、宏杰、陳承、詩凱、學洪、阿比比、劉千、當鋪)真實姓名及送達地址。

九、請聲請人提供3家廠商借款之債權人即瑞隆、文王五金、亮品廠商全名、法定代理人及送達地址。

十、請聲請人提供3位朋友借款之債權人即蘇建南、蘇建興、黃雨瑋之送達地址。

十一、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自身投保紀錄證明文件(聯絡地址台北市○○路000號5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 ),聲請人有無投保保險均應提出以資證明。

十二、請檢附證明說明於郵局、金融機構開戶資料(縱無開戶資料,亦請提出查詢清單,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臺幣100元,由本院代為查詢。)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請提出自111年8月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函送達日)或歷史交易明細。

十三、請提出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括集保存摺)【股票】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本函送達日之後。

十四、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親屬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家族系統表。

十五、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全部保險契約書,並陳明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依約已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總支出為何。

十六、請具體詳細說明聲請人現每月各項必要支出之明細,並提出單據等相關證據(自行註明膳食費、醫療費、水費、電費、瓦斯費、手機費、交通費、生活雜支、教育費等支出)。

十七、請按消費者債務清理聲請狀附件之格式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詳司法院書狀參考範例─民事強制執行、破產與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部分,編號57),並依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格式,補正財產目錄(有無土地、房屋、股票、存款、車輛等)、聲請日前5年是否曾從事營業活動(如計程車司機、小商販等)、聲請日前2年之各項收入(例如:利息、執行業務、稿費及講演等鐘點費、薪資、營利、租賃、財產交易、競技及其他收入等)、給付(保險、老年、退休、年金及其他給付等)、津貼及補助(敬老、鄰里長、身心障礙及其他津貼及補助等)之明細及證明文件,及聲請日前2年之必要支出(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教育交通、醫療、稅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實際上受債務人扶養之人及支出扶養費數額。

十八、說明是否有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如有,請提出不成立通知書或相關證明,如無,本院將逕移入調解程序。

十九、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6項,係規定「債務人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後」,任一債權金融機構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或不同意延緩強制執行程序,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聲請人僅向法院及債權人聲明暫緩執行,未提出曾協商或調解之證明,並未合於上開規定視為協商不成立,對於法規有所誤解,聲請更生並非停止執行之手段,請於5日內提出已協商或調解之證明,如未提出,將逕行移送調解程序。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7-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