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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姜建忠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培綺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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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若無,亦應註明。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