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87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姜建忠代 理 人 洪銘憲律師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洪培綺附件:
⒈請依「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表內之保險
公司,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若無,亦應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