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09號聲 請 人即債 務 人 陳仟文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洪培綺附件:
⒈請債務人提出曾依消債條例進行前置協商或調解之協商/調解不
成立證明書、最近三個月薪資明細及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並說明是否有從事保險業務?及是否有從事直銷或有其他未登載於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之兼職收入兼職工作?如是,請說明工作收入情形,即使為臨時工亦請詳加說明工作內容為何?於何處工作?受雇於何人?雇主(或工頭)連絡方式?每日薪資若干?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並提出相關薪資證明。如無工作,請說明收入來源?⒉依聲請人陳報每月薪資達新臺幣(下同)42,000元,遠東銀行
於前置協商程序提供180期、利率8.85%、每月每期清償6,974元之還款方案,倘以臺南市115年度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5,515元,故債務人每月生活費自堪以18,618元計之【計算式:15,515元×1.2】,聲請人陳報每月平均薪資42,000元扣除每月必要生活費18,618元、扶養費9,309元【計算式:18,618元扶養義務人數2人】,每月尚餘14,073元。聲請人陳報尚積欠合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合迪公司)有擔保債務840,924元,供合迪公司擔保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車輛,市值約52萬元,不足清償額為320,924元等情。請聲請人說明,有何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併提出相關資料說明。
⒊依聲請人陳報之元大銀行交易明細,114年8月11日、9月10日、
10月13日、11月10日、12月10日,有轉出2萬4仟元至2萬7仟餘元不等金額,並備註「楊金得」。依聲請人陳報之戶籍謄本可知,「楊金得」為聲請人之祖父,然聲請人並未陳報扶養「楊金得」,亦非「楊金得」之扶養義務人,請說明轉出上開金額用途為何?⒋依聲請人陳報之大內區農會存摺內頁影本,於114年12月份,支
出金額達117,940元、115年1月份支出為10,005元、115年2月份支出金額達90,025元,然該農會帳戶於113年3月間尚有391,073元之存款餘額,嗣於聲請本件更生事件前3個月,該農會帳戶存款金額大幅支出達217,970元,請聲請人說明金額用途,並提出相關事證以資說明。
⒌說明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即自民國113年3月起)之財產有無
變動狀況?如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⒍提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存摺影本(含存摺封面、自
民國113年3月起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影本,若已提出者無需重複提出,僅須補登最新餘額)。
⒎說明本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
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⒏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
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如查有投保紀錄,請逕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金或保單帳戶價值證明。
⒐依動產擔保交易線上登記及公示查詢資料所載,債務人以車牌
號碼:000-0000車輛向合迪公司貸款之債務,屬有擔保債務,請債務人陳報債務總金額、目前清償進度及剩餘餘額。
⒑債務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
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