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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1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10號聲 請 人即 債務人 蘇婉婷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一項所示費用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補提如附表第二至八項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費用及相關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裁定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王偉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賴葵樺附件:

一、繳納本件聲請程序之必要費用(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 (如有不足,再依實支數額計算徵收;程序終結如有餘額時退還)。

二、提出財團法人金融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之協商前置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陳報最新且記載完整之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請依施行細則第21 條第1、2項之規定記載,包括:所有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債務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無擔保權或優先權等)及相關證明文件。

四、提出債務人前置協商或調解不成立證明書。

五、聲請人在郵局、信用合作社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全部帳戶(含外幣帳戶)、證券帳戶或集保帳戶,自113年3月起迄今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及有無人壽保單或儲蓄性、投資性保單,若有,並敘明各保險公司名稱、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及若解除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

六、請提出最近2年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證明(如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

七、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如保險金、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受有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如有,期間及金額各為何?

八、請說明聲請人本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衛生福利部公告115年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計算(即以15,515元之1.2倍即18,618元計算生活必要費用)?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等,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

九、請據實提出聲請人每月收入詳細計算表,並請列明上開每月收入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支出後餘額之計算式。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