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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26號債 務 人 黃怡慈上列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153條之1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經本院以114年南司消債調字第936號受理,嗣於民國115年1月26日調解不成立,債務人於115年3月17日具狀向本院聲請更生,距調解不成立之日已逾20日,依上開規定,應徵收聲請費1,000元。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更生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羅蕙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