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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5 年消債更字第 1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33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卓淑惠代 理 人 楊鵬遠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預納郵務送達費用新臺幣5,10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再按債務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聲請法院調解,徵收聲請費1,000元,債務人於法院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或清算者,以其調解之聲請,視為更生或清算之聲請,不另徵收聲請費,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3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前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1項規定,向本院聲請調解(本院114年度南司消債調字第1064號)未能成立,聲請人於調解不成立之日起20日內聲請更生,依上開規定,不另徵收聲請費,惟本件經本院調查後,認有命聲請人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人及債務人之人數,連同聲請人合計10人,暫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51元估算,應預納5,100元【計算式:10×51×10=5100】。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俞亦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裁判日期:2026-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