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消債更字第137號聲 請 人即 債務 人 劉文彬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務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及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2,570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更生事件,未繳聲請費用1,000元,且本件經本院調查後,認有預納郵務送達費之必要,依聲請人所陳報之債權人及債務人之人數,連同聲請人合計7人,暫以每人10次,每次郵務送達費51元估算,並扣除應繳納之聲請費1,000元,應預納2,570元【計算式:7×51×10-1000=2570】。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消債法庭法 官 俞亦軒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鄭伊汝